潍坊工商职业学院
教职工协会(社团)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活跃广大教职工的业余文化生活,营造健康高雅的校园文化氛围,引导、规范教职工文体活动,不断增强教职工的主人翁意识,助推学院实现跨越式发展,特制定《潍坊工商职业学院教职工协会(社团)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潍坊工商职业学院教职工协会(社团)是潍坊工商职业学院党委领导下的、在教职工自愿基础上建立的群众性组织,是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组织。
第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50号令发布的《社会社团登记管理条例》总则第三条规定,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协会(社团)不属于民政部门申报登记范围,不具有法人资格,学院内部教职工基于共同的兴趣、爱好自愿组织的协会(社团),只要提出申请并经学院工会审查同意便可成立,并按本管理暂行办法开展文体活动。
第四条 协会(社团)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在协会(社团)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科学、文化、教育、艺术、体育等有益于教职工身心健康和综合素质提高的各类业余活动。学院工会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协会(社团)的工作,协会(社团)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的,学院工会有权责令其整改,直至取缔。
第二章 协会(社团)的成立、变更和注销
第五条 成立教职工协会(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成立协会(社团)的申请;
(二)有社团(协会)章程;
(三)有10名以上的教职工联合发起;
(四)具备完善的组织机构和档案管理办法;
(五)活动经费来源明确。
第六条 申请筹备成立教职工协会(社团),发起人应当向学院工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潍坊工商职业学院教职工协会(社团)申请表;
(二)潍坊工商职业学院教职工协会(社团)登记表;
(三)协会(社团)章程草案。
第七条 学院工会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六条所列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三十天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成立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第八条 已被批准筹备成立的教职工协会(社团),应当自学院工会批准之日起六十天内召开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组织机构、负责人,并着手全面开展协会(社团)各项工作。
被批准筹备成立的协会(社团)必须经历三个月的考察期,考察期满后由院工会评估,决定是否将其转为正式协会(社团),批准转为正式协会(社团)的应尽快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宣布正式成立。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院工会不予批准成立:
(一)申请筹备材料中的教职工协会(社团)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
(二)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教职工协会(社团),没有必要成立的;
(三)发起人、拟任负责人不能胜任的或有不适合担任协会(社团)负责人情况的;
(四)在申请筹备时弄虚作假的;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 教职工协会(社团)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活动场所;
(二)宗旨、活动范围;
(三)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四)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
(五)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六)经费、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原则;
(七)章程的修改程序;
(八)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九)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教职工协会(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学院工会审查同意后,申请注销:
(一)分立、合并的;
(二)经会员大会表决,协会(社团)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同意解散的;
(三)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教职工协会(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院工会将对其进行整顿。如协会(社团)仍无起色,将对其执行注销取缔。
(一)违反国家法律政策,严重触犯校规校纪,扰乱学院正常的教学生活及秩序,利用协会(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二)连续两个学期未进行正常活动,机构瘫痪。
第十二条 教职工协会(社团)在办理注销前,应当在学院工会的指导下,进行清算。清算期间,教职工协会(社团)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十三条 教职工协会(社团)如有注销、更改名称、更改活动场所、更改登记备案事项的,应向学院工会递交注销、变更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行注销、变更。协会(社团)的主要负责人更换时应及时与学院工会联系,新的主要负责人经院工会审查合格方可正式上任。院工会保留对协会(社团)负责人的任免权。由学院工会予以公告。
第三章 协会(社团)的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协会(社团)会员大会是教职工协会(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本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院工会推举教职工协会(社团)执行机构和社团负责人;
(二)审议负责人的学年工作报告;
(三)对协会(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做出决定;
(四)修改协会(社团)章程;
(五)监督并有权干预协会(社团)财务等其他事项管理。
第十六条 教职工协会(社团)大会应当每学年召开一次大会,并将大会形成的决议报学院工会备案。
第十七条 协会(社团)大会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半数以上通过。对协会(社团)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八条 协会(社团)负责人主要指协会(社团)正副会长,协会(社团)负责人须经本协会(社团)成员通过会员大会选举通过。除特殊情况外,协会(社团)负责人必须至少任期满一年。
第四章 协会(社团)成员的权利义务
第十九条 参加教职工协会(社团)的条件:
(一)学院在职教职工;
(二)遵守宪法、法律和学院的有关规章制度;
(三)承认教职工协会(社团)章程,服从协会(社团)领导;
(四)履行教职工协会(社团)规定的各项义务。
第二十条 教职工协会(社团)负责人:
(一)由教职工协会(社团)成员民主选举产生;
(二)具有较强的责任心;
(三)热心教职工协会(社团)工作,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第二十一条 协会(社团)成员享有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权参加协会(社团)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有权监督协会(社团)管理及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二条 协会(社团)成员必须履行的义务:
(一)执行教职工协会(社团)的决议和决定;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协会(社团)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完成教职工协会(社团)安排的各项任务。
第五章 协会(社团)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院工会定期召开教职工协会(社团)工作会议。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协会(社团)工作会议主要内容:
(一)讨论审议教职工协会(社团)成立的申请材料;
(二)讨论教职工协会(社团)的注销、变更与取缔;
(三)讨论通过教职工协会(社团)的其它申请;
(四)对教职工协会(社团)进行年度考核评定。
第二十五条 潍坊工商职业学院教职工协会(社团)属于潍坊工商职业学院校内群众组织,各协会(社团)的对外活动需出具印章时,由学院工会代章。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协会(社团)经费来源与管理:
(一)教职工协会(社团)原则上暂时不收取会员会费,特殊情况需经学院工会批准;
(二)通过合法途径的赞助和募集;
(三)学院工会根据协会(社团)报送的活动计划,上学院申请拨发活动经费;
(四)协会(社团)承办学院重大比赛活动,采取立项资助制度,提前将活动内容及活动经费预算报学院工会,工会审核后报学院审批;
(五)教职工协会(社团)的自筹经费由教职工协会(社团)自主管理和支配;
(六)社团内应有专门负责财务管理的人员,遵守学院财务管理规定,节约开支,帐目清楚,确保财务收支平衡,并定期向协会(社团)会员公开。
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协会(社团)宣传工作:
教职工协会(社团)的宣传工作是协会(社团)重要工作内容之一,要及时向学院内部媒体投稿;
第二十八条 教职工协会(社团)应在每年年初到学院工会注册并上交工作计划,学院工会根据计划定期进行检查;年底向学院工会上交本年度工作总结存档。
第二十九条 学院工会对协会(社团)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对违反协会(社团)章程和本条例规定的活动和行为,予以劝阻和制止。学院工会对于严重违反协会(社团)章程和本管理暂行办法的负责人和会员将向有关单位党政部门通报。对机构不健全、活动不能正常开展的教职工协会(社团),免除其学年评优资格并削减其活动经费。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管理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属院工会。
附件2
潍坊工商职业学院教职工协会(社团)申请表
协会(社团)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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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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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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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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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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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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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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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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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 (社团) 成立 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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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 (社团) 组织 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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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 (社团) 章程 |
(另附完整章程) |
学院工会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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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3
潍坊工商职业学院教职工协会(社团)登记表
协会(社团)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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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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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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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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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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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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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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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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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一览表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所在单位 |
职务/职称 |
联系电话 |
电子邮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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