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改善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
为在全社会营造崇尚劳动、关爱劳模、敬业奉献的良好风尚,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改善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及诸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分别转发了此通知,并分别作出相关要求。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1.发放范围及标准:离退休的全国劳模、省部级劳模、潍坊市级劳模、诸城市级劳模,每人每月分别享受200元、180元、120元、100元的劳模荣誉津贴。
2.资金来源及发放方式: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的劳模津贴通过离退休前的工资渠道解决并发放
3.享受劳模待遇人员范围:国家级:有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以及享受劳模待遇的有关表彰;省部级:有山东省劳动模范荣誉称号以及表彰文件中明确规定享受省级劳模待遇的人员;潍坊市级:1983年潍坊地改市以后潍坊市人民政府授予“潍坊市劳动模范、”潍坊市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以及潍坊市委市政府在有关文件中明确规定享受市级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诸城市级:1989年以来诸城市人民政府授予“诸城市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人员,以及市委市政府在有关表彰文件中明确规定享受市级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其他从外地调入我市的同级别劳动模范。
诸政办字[2018]18号文件详细内容可以从潍坊工商职业学院官网的工会网站的《服务之窗》栏目上查阅从下载区下载。
如有这方面荣誉的离退休的老同志,请联系学院工会王娟老师进行登记,联系电话13583632582。
潍坊工商职业学院
2018年6月28